要旨:
構成行政法院判斷事實真偽之證據評價基礎,乃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行政訴訟係採職權調查原則,對於所有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無論對任何一造當事人有利與否,都必須用於心證之形成,而不能有所選擇,且負有審酌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之義務,如未審酌亦未說明理由,即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及同法第 133 條之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而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三性之要件,此三項專利要件審查順序並具有層升關係,須符合前一要件後,始審查在後之要件是否符合,如前一要件不符合,其後之要件即無庸審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