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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727 號
要
旨:
按專利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但有同法第 110 條第 2 項各款所規定「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及「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之情事,致有同條第 1 項各款無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之情形,申請人得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而不喪失新穎性。至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則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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