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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智法字第 09800095330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所規定之「專屬權利」,其應含括發明、新型及新式樣等 3 項專利,且同法 26 條所稱之「專利」僅是例示出招標規格,無須檢附申請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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