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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原處分關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即獨立項進步性之認定,於法不合,既如前述,則原處分認系爭案無專利法第 98 條第 2 項之不予專利之情事,而逕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即屬無可維持,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規定,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本件異議是否成立事證既未臻明確,應由被告就引證 1(包括證據 2、4 、5 及 6)為確實之審酌比對後,由被告就原告之異議為適法之審定,是關於原告訴請被告應作成異議成立之處分部分,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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