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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處分雖對著作財產權人產生法律上之不利益。然因著作財產權人並非處分相對人,是著作權專責機關於作成處分前,固無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惟為衡平申請人及著作財產權人雙方當事人之權益,仍應依強制授權辦法之規定,通知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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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取得獨占利用著作之權限,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範圍內,不得更授權第三人,亦不得行使私法上之權利,嗣專屬授權期間屆滿,著作財產權則回歸由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故於專屬授權範圍內,第三人如欲利用著作加以重製,因著作財產權人依法不得行使權利,自須經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4 項增訂前,並未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時,應由何人行使權利,自應視當事人之約定,如當事人約定不明時,應認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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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係於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之情形下,由國家公權力介入,逕行授權他人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錄音著作,而對著作財產權人獨占排他權利加以限制,是許可強制授權處分除對相對人授予利益外,亦對著作財產權人課予容忍他人利用其音樂著作之負擔,而產生法律上之不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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