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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訂定之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 9 點第 1 項第 1 款之停權規定,僅係將其審核結果所發現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作為日後申請補助或獎勵之消極要件,亦即經審議委員會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者,得按其情節輕重,於日後終身或若干年內停止受理該行為人之申請補助,核屬主管機關執行其設置目的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與一般行政秩序罰非可同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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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理由之追補或更正,倘符合:1.未改變行政處分之本質及結果同一性;2.須屬於裁判基準時已存在之理由;3.無礙當事人之攻擊防禦程序保障權利;4.須由行政機關自行為理由之追補或更正,無違於行政程序法規定者,即應允許於行政訴訟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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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成員,包括屬於使用報酬率事件的當事人之權利人及利用人,如權利人及利用人與會代表採逐案派聘,目的應係給予權利人及利用人代表在著審會中就其立場作解釋、爭取權利人及利用人利益之機會,此項制度之原意即將利益衝突或預設立場之成員安排在著審會內,為權利人及利用人各別主張其利益,則著審會之性質與獨立委員會之獨立超然或強調其公平公正者不同,亦與迴避制度係為免影響公權力行使之公正之規範意旨相抵觸,故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迴避規定。至於權利人及利用人之代表人若係通案派聘,則有可能係借重其權利人及利用人代表人對該行業之熟悉度,而予以專業意見,自應具公正之立場,即有行政程序法關於迴避規定之適用。次按著作權審議諮詢時,著審會委員固符合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之要件,惟會議決議紀錄部分未有是否符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記載者,即有調查釐清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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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亦即,檔案仍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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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依循前述職權調查主義,本得自行決定是否調查,乃至調查之方式、種類、範圍。行政程序法第 38 條所規定之「書面紀錄」,其是否製作、紀錄之內容如何,均未有明確規定,復無類如同法第 64 條關於紀錄方式之明文,解釋上應認為無須由陳述人於閱覽後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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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58 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者、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或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情形之一,無效。又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是環保機關針對民眾檢舉採證技巧、舉發案件所應具備內容及舉發資料處理等技術性、細節性等次要事項,自有依職權發布如「民眾參與環境污染行為及違規小廣告取締注意事項」之自由形成空間,以為檢舉人提出檢舉事證準則。於檢舉案件所檢附光碟片無論裁處與否均不再歸還檢舉人請自行備份之規定,係基於提升檢舉與裁處品質及行政效率之需要,而規定檢舉人應自行負擔檢舉所需必要費用,且衡諸目前市場行情空白光碟片售價費用極為低廉,不予歸還雖對檢舉人產生若干不便或有輕微影響,縱無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為依據,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更無該當行政程序法所定命令無效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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