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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 7 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準此,所謂商品,重在物之實體,書籍雖可以作為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商品,但其規範標的在於書籍實體,而非書籍表達之思想內容。是以,出版商所提供販售予消費者之書籍實體,固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確保該書籍之外觀、紙質、印刷及包裝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惟就書籍內容部分,則係著作者之心智創作,為其思想、觀念及意見之表達,屬受憲法保障之表現自由範疇,除書籍內容涉及違反相關法律之規定,應負相關刑事責任或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外,書籍內容與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尚屬有間。準此,作者著作之書籍於行為時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為常業,而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則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此與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作成行政處分之規範要件顯有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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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亦即,檔案仍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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