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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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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業者就場地未完成合法飛行場地申請及許可,亦未改善缺失即擅自提供場地予民眾進行無動力飛行傘活動,該場地已曾發生數起飛行活動時之意外事故,其中有人員受傷亦有人員死亡,合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服務於其提供時,未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該當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1 項安全上之危險,且已有一名消費者死亡,命業者立即停止提供商業雙人載飛、單人飛行及飛行場使用等無動力飛行運動相關服務,並處以罰鍰,核屬為維護消費者生命、身體安全之必要手段,且符合裁罰基準暨比例原則而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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