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係基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就食品之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事,所為之規範,故於食品之廣告或宣傳之整體表現,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時,即構成該條規定之違章。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乃對於刊登食品廣告者所課予之公法上義務,原告既要刊登廣告銷售系爭食品以營利,自有注意其廣告詞句之用語,不得違反食品衛生管理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而依其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原告仍以上開詞句刊登於系爭廣告,縱非故意,亦有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