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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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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本件被保險人屏東縣體育場管理所就系爭游泳池之管理既無任何過失,且被上訴人與被保險人屏東縣體育場管理所所簽訂之系爭保險契約,係屬責任保險之性質,並非屬強制責任險,雖被保險人屏東縣立體育場管理所已與上訴人協商賠償三百萬元成立,惟上訴人既不能舉證證明該協商業經被上訴人參與或事先同意,被上訴人自不受其拘束。況被保險人屏東縣體育場管理所就本件意外事故既不須負過失責任,雖其仍與上訴人協商賠償三百萬元成立,然並不因此即認其應負過失責任;又被保險人屏東縣體育場管理所對上訴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既迄未確定,則上訴人亦不得逕依保險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直接向保險人即被上訴人請求給付本件賠償金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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