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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38 條規定實際採取之行政措施,應依個案情形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為之。倘行政行為所規範之事實關係並非具體,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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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縣市政府對於未上市畜禽,認為有損害消費者健康之慮時,應即進行調查,經調查後確有損害消費者健康之虞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應命企業經營者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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