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15983人
1
裁判字號:
旨:
內政部依據法律授權所公告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核屬法規命令。
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3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性質上為依據消保法授權之法規命令。地方自治團體藉由自治條例要求使用定型化契約之企業經營者應遵守該法規命令並對違反者處以罰鍰,並未牴觸法律保留、法律優位、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要求。
4
裁判字號:
旨:
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規定之處罰內容,既無可直接命令行為人「應立即停止刊登」,則主管機關自難擅自作成命行為人「應立即停止刊登」之行政處分。
5
裁判字號:
旨:
(一)保險之意義,乃為處理可能發生之特定偶發事件,透過多數人(或 其他經濟單位)之結合方式,並以合理之計算為基礎,匯聚資金, 公平負擔,以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為目的之經濟制度。而責任保險 之目的,並非在給予被保險人之利益,係藉由責任保險以分攤被保 險人責任風險。(二)次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之立場,修正發 布之游泳池管理規範,核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之行政規則 ,僅有拘束下級機關、屬官、機關內部秩序、運作之效力。是前開 游泳池管理規範僅能拘束游泳池經營者,然並無拘束游泳池經營業 者以外第三人權利義務之效力。足見游泳池經營業者與產險公司所 訂之保險契約,既為責任保險,自不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所頒之上 開游泳池管理規範於第 11 點規定,而得將雙方間保險契約之性質 變易為公共強制責任險,而逕認於游泳池發生溺水或其他意外事件 ,保險人即負賠償之責,畢竟公共責任意外險非如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以立法方式明文採取無過失責任制度,否則,保險人對於任何人 在游泳池遭游泳池管理以外原因導致身亡均負賠償之責,實殊與責 任保險目的相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對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並不得聲請大法官為違憲審查。亦即對於法規之違憲審查,司法權內部有分工之機制。就命令之違憲方面,原則上由各級法院自行審查。次按電影放映業者是否容許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電影放映場,涉及業者經營上之職業自由,以及選擇影片播放之思想表現上之言論自由。是以,對此予以限制,乃為憲法所保障上述基本權之限制;且此限制實質影響電影放映業者對所播放影片所表達之理念,以及執行職業所採取商業模式之判斷,難謂為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縱確有因公共利益予以限制之必要,亦必須以法律限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按凡以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為其業務而加以經營者,因與消費者之權益有關,均應為受到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又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第 76 條規定,所為處分出賣不動產之行為,應屬其經營業務所衍生之附隨業務。是商業銀行出售不動產且銷售對象為不特定之消費者大眾,其所使用之定型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自應受內政部公告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旨:
業者就場地未完成合法飛行場地申請及許可,亦未改善缺失即擅自提供場地予民眾進行無動力飛行傘活動,該場地已曾發生數起飛行活動時之意外事故,其中有人員受傷亦有人員死亡,合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服務於其提供時,未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該當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1 項安全上之危險,且已有一名消費者死亡,命業者立即停止提供商業雙人載飛、單人飛行及飛行場使用等無動力飛行運動相關服務,並處以罰鍰,核屬為維護消費者生命、身體安全之必要手段,且符合裁罰基準暨比例原則而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