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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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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2
旨:
停車場法第 1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業者依個別狀況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顯與上述相關規定內容不符,將造成自治條例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無效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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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規業者 IP 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4
旨:
關於履約保證責任條款妥適性,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疑義
5
發文字號:
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6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業者依個別狀況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明顯與停車場法第 1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等規定內容不符,造成自治條例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無效之情事,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以此據以要求民營業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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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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