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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惟就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並無行政罰配套,實難收行政管理之效,鑒於消費者保護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費生活品質,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7 款第 4 目制定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自得考量地方需要訂定自治條例規範相關裁處,而無須與其他自治團體作相同之規定。另消費者保護法第 15 條雖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惟應僅於雙方經實質磋商個別磋商條款較有利於消費者時,始有適用。若使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未於系爭契約書內揭示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之內容,雖已於契約書記載內政部公告應記載事項之條款與系爭契約書條款差異之處,但對消費者較為重要之差異具體內容為何卻未作說明,在未使消費者得知悉內政部公告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內容之情形下,使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雙方立於資訊不對等之地位進行個別磋商,已違反該法第 17 條第 1 項授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之原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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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內政部依據法律授權所公告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核屬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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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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