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 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 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
第 5 條 (對正副總統之彈劾) 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依憲法第三十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彈劾案之提出)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 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 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第 13 條 (保密義務)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