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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區域計畫法第 22 條採「先行政後刑罰」立法模式,其規範之對象,係違背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受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且依法定刑罰種類限定在自由刑,未有罰金,且無兩罰或轉嫁代罰之規定以觀,可知其犯罪主體限於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又區域計畫法第 22 條之犯罪,以違反管制編定違規使用土地,復不依行政主管機關限期令變更土地使用或恢復原狀為構成要件,不論行為人是否為初時以積極作為興蓋地上物之人,即令係承接前手而僅單純賡續違規使用之人亦在處罰之列,且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編定持續違規使用土地,係犯罪未終了之行為繼續,非祇犯罪狀態之繼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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