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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政府就自治條例有關罰則規定,依法制體例係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另行政罰部分,應逐一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連續處罰宜請修正為按次處罰,而若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規定,則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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