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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359 號
要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受縣政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造等業務,並依法辦理採購,與得標廠商訂立工程契約,自屬辦理系爭工程採購機關,而非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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