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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期間經過後,僅生無法依行政執行法繼續執行之效果,公法上請求權並非因之當然消滅,故義務人倘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前自行繳納,原處分機關自仍得受領,不生不當得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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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貴局辦理「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畫、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擬將得標廠商吳○○建築師事務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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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法人執行公共事務,其性質上仍屬行使公權力之範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機關之管轄權,除有貫徹行政機關應依法執行其法定職權外,尚有保障人民權益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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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3、4 項、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因違反環保法令規定,於裁處前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應如何認定是否符合減輕或不予處罰規定,按行為人於行為時精神狀態是否導致其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不能依辨識而行為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核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裁罰機關本於權責調查個案,據以認定事實、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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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私法人組織形態之國營事業所提供之服務係屬私經濟行為,與利用人間係成立私法關係,除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況外,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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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主管機關已依職權針對陳情人檢舉內容進行調查,未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則可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及相關規定辦理。陳情人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調查、裁罰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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