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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第 2 條
現行條文:
貳、本規範之用詞定義
一、命令: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準則。
二、第一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訂定,且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行政規則。
三、第二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訂定之行政規則。
修正時間: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壹、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
              建置,乃期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
              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任
              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
              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資料庫,特訂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明定關於資料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
              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以下稱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

   2      貳、本規範之用詞定義
          一、命令: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準則。
          二、第一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訂定,且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行政規則。
          三、第二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訂定之行政規則。

   3      參、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指派
              各機關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法規、行政規則或預告
              法規命令草案、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
              理法規資料建置作業。

   4      肆、法規資料建置之範圍
          一、憲法。
          二、法律。
          三、命令。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
          七、法規及行政規則之英譯。

   5      伍、法規資料建置之方式及配合事項
          一、法規資料建置方式如下:
          (一)憲法: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至
                總統府公報擷取。
          (二)法律: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後,由各機關於制定、修正或廢
                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以下簡稱通
                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三)命令:工作小組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資訊網)介接
                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
                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
                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
                關於開始預告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七)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法規及行政規則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
                文者,除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情形
                ,依其規定時程辦理外,各機關應於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
                或修正時,自公(發)布(分行)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其上級機關同
                意展延之期限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規,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
                。
          二、配合事項:每月十日前,各機關應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
              作法規異動月報表。

   6      陸、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
          一、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
              之機構簽訂之條約及協定。
          二、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一)各機關於簽署條約及協定後,應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相關規
                定函送外交部彙整。
          (二)外交部應將條約及協定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小組。

   7      柒、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
                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
                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
                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
                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統籌辦理。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兩岸及港澳協議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小
                組。

   8      捌、司法判解通報作業
          一、司法判解通報作業範圍
          (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四)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二、司法判解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布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國法
              規資料庫。

   9      玖、網站網址通報作業
          一、網站網址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
              統之網址。
          二、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方式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網站建立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
              料庫查詢系統時,應即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將所屬網站網址通報至
              工作小組。

   10     拾、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作業
          一、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以下簡稱各
              部會)。
          三、考核範圍:
          (一)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三)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工作小組得會同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督導小組人員,依各部會於通
                報網站製作之法規異動月報表、行政院公報之介接情形及其他相關
                資料,每年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或確認情形之查核。
          (二)各部會及其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開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
                或確認之狀況,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將查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
              建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11     拾壹、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一、「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二、行政院編訂之「文書處理手冊」。
          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之「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五、「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
          六、其他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相關法令。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壹  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網址:http://law.moj.gov.tw/) 之
              建置,乃期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
              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任
              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
              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資料庫,特擬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訂定關於資料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
              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 (以下稱各機關) 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

   2      貳、法規通報作業
          一、法規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制 (訂) 定、修正、廢止 (停止適用) 或研擬下列法規資料時
              ,應依該法規通報作業方式,通報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
              以下簡稱通報網站)  (http://sendlaw.moj.gov.tw/) ;其通報作業
              格式、方式及流程,依通報網站操作手冊之規定。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
                2 、法律: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3 、命令: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準則。
           (二) 行政規則:
                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
           (三) 法規草案:
                指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
           (四) 英譯法規:
                中央法規及行政規則,經各機關擇定應英譯者。
          二、法規通報作業方式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法律: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自總
                    統府公報取得,登載於最新訊息區,各機關並應指定專責單位
                    或人員,於憲法、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
                    ,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2 、命令: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命令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於
                    發布日後三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為須否英譯之
                    通報。
           (二) 行政規則: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 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
                位或人員,於發布或下達後五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
                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三) 法規命令草案:
                各機關擬訂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
                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踐行草案預告程序者,得指
                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載於通報網站。
           (四) 英譯法規:
                1 、中央法規:
                    各機關就經擇定應予英譯之中央法規,應於該法規制 (訂) 定
                    或修正時,自公 (發) 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
                    規,登載於通報網站。
                2 、行政規則:
                    各機關經擇定應英譯之行政規則,應於該行政規則訂定或修正
                    時,自發布或下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行政規則
                    ,登載於通報網站。
          三、配合事項:
           (一) 各機關主管之中央法規如有另定施行日期者,應於指定施行日期時
                ,副知工作小組。
           (二) 各機關應依通報網站通報之法規資料製作法規異動月報表,陳報行
                政院法規委員會,並副送一份予工作小組。
           (三) 各機關發行之公報,應提供一份予工作小組。

   3      參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
          一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
              之機構簽訂之條約及協定。
          二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一) 各機關於簽署條約及協定後,應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相關規
                定函送外交部彙整。
           (二) 外交部將條約及協定之內容定期刊登於外交部公報後,應將公報與
                條約及協定之電子檔函送工作小組。

   4      肆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關
                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 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
                訂定之協議。
          二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
                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統籌辦理。
           (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將協議之內容定期刊登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報
                後,應將公報與兩岸協議之電子檔函送工作小組。

   5      伍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
          一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範圍
           (一)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四)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二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布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國法規
              資料庫。

   6      陸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
          一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
              統之網址。
          二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方式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網站建立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
              料庫查詢系統時,應即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將所屬網站網址通報至
              工作小組。

   7      柒、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作業
          一、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
              部會) 。
          三、考核範圍:
           (一) 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 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三) 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 工作小組得依各部會公報、法規異動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每年
                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情形之查核。
           (二) 各部會及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布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
                報之狀況,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查
                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建
              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8      捌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一  「事務管理規則」中有關「文書處理」、「檔案管理」篇。
          二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三  行政院秘書處編訂「文書處理手冊」。
          四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
          五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手冊」。
          六  其他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相關法令。

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貳  法規通報作業
          一  法規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 或研擬下列法規資料時
              ,應依該法規通報作業方式,通報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
              以下簡稱通報網站)  (http://sendlaw.moj.gov.tw/) ;其通報作業
              格式、方式及流程,依通報網站操作手冊之規定: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
                2 法律: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3 命令: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準則。
           (二) 行政規則:
                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
           (三) 法規命令草案:
                指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
          二  法規通報作業方式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法律: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自總統
                  府公報取得,登載於最新訊息區,各機關並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
                  員,於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
                  報網站。
                2 命令: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命令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於發
                  布日後三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
           (二) 行政規則: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 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
                位或人員,於發文後七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
           (三) 法規命令草案:
                各機關擬訂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
                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踐行草案預告程序者,得指
                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載於通報網站。
          三  配合事項:
           (一) 除二 (三) 規定之法規命令草案外,各機關應依通報網站通報之法
                規資料製作法規異動月報表,陳報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並副送一份
                予工作小組。
           (二) 各機關發行之公報,應提供一份予工作小組。

   7      柒  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作業
          一  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  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
              部會) 。
          三  考核範圍:
           (一) 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 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情形。
           (三) 各部會對所屬機關辦理查核之成效。
          四  考核方式
           (一) 工作小組得依各部會公報、法規異動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每年
                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情形之查核。
           (二) 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布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
                之狀況,由各部會自行辦理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查核
                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  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建
              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  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壹  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網址:http://law.moj.gov.tw) 之
              建置,乃期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
              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任
              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
              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資料庫,特擬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訂定關於資料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
              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 (以下稱各機關) 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
          
   2      貳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
          一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範圍
           (一) 憲法。
           (二) 法律: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三) 命令: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準則。
          二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方式
           (一) 作業時點:
                1 憲法、法律: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自總統
                  府公報取得,張貼於最新訊息區,各機關不需通報。
                2 命令: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以「法規發布預告書函」 (
                  附件一) 及「法規發布書函」 (附件二) ,函送工作小組。
           (二) 命令之通報方式: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透過公文電子交換機制或紙本
                公文傳遞等二種方式,將法規資料通報至工作小組。
                1 公文電子交換機制:
                  透過公文電子交換之機制,將公文併法規資料電子檔通報至工作
                  小組。
                2 紙本公文傳遞:
                  如未透過公文電子交換機制通報時,則以一般公文傳遞方式,將
                  紙本公文及其法規資料 (含電子檔) 函送至工作小組。電子檔可
                  以磁片方式隨文函送或註明以 E-mail 方式傳送。
           (三) 配合事項:
                1 各機關按月將法規異動月報表陳報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時,請提供
                  一份予工作小組,其方式並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各機關如有發行公報、法規彙編時,請提供一份予工作小組。如
                  有電子檔時,亦同。
          三  中央法規通報標準格式
              各機關應依本規範所訂之標準格式,於法規發布時,將法規資料電子
              檔隨 XML  公文或紙本公文,擇一通報至工作小組。但於法規廢止時
              ,僅需提供 XML  公文或紙本公文,不需提供法規資料電子檔。
           (一) 法規資料電子檔格式:
                1 XML 格式:
                  XML 格式未訂定以前,依下列 2、3 所規定之格式,隨 XML  公
                  文通報至工作小組。
                2 Word Doc  檔:
                  微軟 Word 文書編輯軟體 (Word 95 以上版本) 所產生之檔案。
                3 純文字檔 (Text) :
                  由公文系統或各種文書編輯軟體轉出之純文字檔。
           (二) 法規資料電子檔內容:
                1 檔案名稱:
                (1) 命名原則:
                    由「法規名稱」及「發布日期之月日」組成。
                    甲  法規名稱:
                        以八個中文字 (16位元) 為限。如有超過,應自行簡化。
                    乙  發布日期之月日:
                        以定長之四碼阿拉伯數字表示之。其中「月」使用二碼,
                        如四月,則以 04 表示;「日」使用二碼,如八日,則以
                        08  表示。
                (2) 依上述命名原則,其檔案名稱超過 20 位元 (Bytes)  時,應
                    簡化法規名稱之字數,發布日期之月日,則應完整保留。
                (3) 舉例說明: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
                    辦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發布施行為例,其檔名為:資
                    訊業務委外辦法 0408 。
                2 法規名稱:
                  檔案內容第一行應記載法規名稱全名。
                3 法規內容:
                (1) 法規為新訂案時,提供全部條文內容。
                (2) 法規為修正案時,依修正情形提供條文內容。
                    甲  全案修正:提供全部條文內容。
                    乙  部分條文及少數條文修正:提供修正 (含刪除) 、新增之
                        條文內容。
          四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流程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流程圖
              ┌───────┐                  ┌──────────┐
              │主管機關訂定、│                  │    圖示說明        │
              │修正或廢止法規│                  │◎  表示由電腦自動處│
              └───┬───┘                  │    理              │
                      ↓                          │△  表示由印表機產生│
              ┌───────┐                  │    紙本文件        │
            *│機關單位公文作│                  │*  表示人工處理    │
              │業程序        │                  │                    │
              └───┬───┘                  └──────────┘
                      ↓
              ┌───────┐    ┌─────┐
              │應公布於全國法│否  │          │
            *│規資料庫入口網├─→│  結束    │
              │站            │    │          │
              └───┬───┘    └─────┘
                    是↓
              ┌───────┐否
              │可電子公文交換├─────┐
            *│?            │          │
              └───┬───┘          │
                      │                  ↓
                    是│       △   ┌─────┐
                      ├────→  │列印紙本  │
                      │            └─────┘
                      ↓
              ┌───────┐    ┌─────────┐
            ◎│透過電子公文交│    │承辦人員將列印之紙│*
              │換機制遞送    │    │本公文及電子檔寄出│
              └───┬───┘    └────┬────┘
                      │                      │
                      └─────┬─────┘
                                  │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工│
                          │作小組          │
                          └────────┘
          
   3      參  行政規則通報與公布作業
          一  行政規則通報與公布作業範圍
              各機關對於應公開之行政規則,由各機關公布於所屬網站或主管法規
              資料庫查詢系統,並通報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網址 htt
              p://sendlaw.moj.gov.tw) ;其廢止者,亦同。
          二  行政規則通報與公布作業方式
           (一) 通報方式:
                1 各機關對於應公開之行政規則,應於發文後七個工作日內,指定
                  專責單位或人員,將發文日期、訊息摘要與連結至該筆資料內容
                  之網址,登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其廢止者,亦同
                  。
                2 各機關承辦人員於登載時,應透過目錄服務管理機制,確認各機
                  關之登入權限。其登入帳號與密碼之申請、異動及停用事宜,由
                  各機關填具「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作業帳號申請表」 (附件
                  三) 函送工作小組,俾便工作小組辦理統一配發等相關事宜。
           (二) 公布方式:
                1 各機關應於本規範生效後一年內,於所屬網站開闢法規公布區或
                  建置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統,以公布行政規則。
                2 各機關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之「最新訊息區」所登載
                  之資料宜保留三個月,各機關於所屬網站所公布之資料應同步保
                  留。
          三  行政規則通報與公布標準格式
           (一) 通報格式:
                各機關應依「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http://sendlaw.moj.g
                ov.tw) 所提供之建檔欄位登載資料。
           (二) 公布格式:
                各機關網站法規公布格式,由各機關自行定之。
          四  行政規則通報與公布作業流程
          
              行政規則與公布作業流程圖
              ┌───────┐
              │各機關訂定、修│
              │正或廢止行政規│
              │則            │
              └───┬───┘
                      ↓
              ┌───────┐
              │公布於各機關網│
            *│站或主管法規資│
              │料庫          │
              └───┬───┘
                      ↓
              ┌───────┐    ┌───┐
              │應公布於全國法│    │      │
            *│規資料庫入口網├─→│結束  │
              │站            │    │      │
              └───┬───┘    └───┘
                    是│
                      ↓
              ┌───────┐    ┌───────────────┐
            *│承辦人登入全國│    │    圖示說明                  │
              │法規資料庫並輸│    │◎  表示由電腦自動處理        │
              │入相關資料及網│    │*  表示人工處理              │
              │址            │    │                              │
              └───┬───┘    └───────────────┘
                      │
                      ↓
              ┌───────┐
              │系統自動公布訊│
            *│息於全國法規資│
              │料庫入口網站  │
              └───────┘
          
   4      肆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
          一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範圍
              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
              授權之機構簽訂之條約及協定。
          二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一) 各機關於簽署條約及協定後,應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相關規
                定函送外交部彙整。
           (二) 外交部將條約及協定之內容定期刊登於「外交部公報」後,應以公
                文電子交換機制或紙本公文傳送方式將公報與條約及協定之電子檔
                函送工作小組。
          三  條約協定通報作業流程
              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流程圖
              ┌───────┐  ┌──────────────┐
              │中央各機關或其│  │圖示說明                    │
              │授機機構、團體│  │◎  表示由電腦自動處理      │
              │簽訂條約、協定│  │△  表示由印表機產生紙本文件│
              └───┬───┘  │*  表示人工處理            │
                      │          └──────────────┘
                      ↓
              ┌───────┐
              │機關單位公文作│
            *│業程序經外交部│
              │彙整          │
              └───┬───┘
                      │
                      ↓
              ┌───────┐  否
            *│可電子公文交換├────────┐
              │?            │                │
              └───┬───┘                │
                      │          △    ┌───┴────┐
                      ├───────→│  列印紙本      │
                    是│                └───┬────┘
                      ↓                        ↓
              ┌───────┐        ┌──────────┐
              │透過電子公文交│        │承辦人員將列印之紙本│
            ◎│換機制遞送    │        │公文及電子檔寄出    │
              └───┬───┘        └───┬──────┘
                      └─────┬──────┘
                                  │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工作小組      │
                          └───────┘
          
   5      伍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關
                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 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
                訂定之協議。
          二  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
                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統籌辦理。
           (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將協議之內容定期刊登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
                報」後,應以公文電子交換機制或紙本公文傳送方式將公報與兩岸
                協議之電子檔函送工作小組。
          三  兩岸及港澳地區協議通報作業流程
              兩岸及港澳地區協議通報作業流程圖
              ┌───────┐  ┌──────────────┐
              │簽訂兩岸協議、│  │圖示說明                    │
              │港澳協議      │  │◎  表示由電腦自動處理      │
              └───┬───┘  │△  表示由印表機產生紙本文件│
                      │          │*  表示人工處理            │
                      ↓          └──────────────┘
              ┌─────────┐
            *│機關單位公文作業程│
              │序陸委會統籌辦理  │
              └───┬─────┘
                      │
                      ↓
              ┌───────┐否
            *│可電子公文交換├─────┐
              │?            │          │
              └───┬───┘          │
                    是│                  ↓
                      │    △    ┌───────┐
                      ├───→  │  列印紙本    │
                      │          └───┬───┘
                      │                  │
                      │                  │
                      ↓                  ↓
              ┌───────┐  ┌─────────┐
            ◎│透過電子公文交│  │承辦人員將列印之紙│*
              │換機制遞送    │  │本公文及電子檔寄出│
              └───┬───┘  └───┬─────┘
                      └────┬────┘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工│
                        │作小組          │
                        └────────┘
          
   6      陸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
          一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範圍
           (一)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四)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二  司法判解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布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國法規
              資料庫。
          
   7      柒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
          一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
              統之網址。
          二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方式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網站建立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
              料庫查詢系統時,應即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填具「全國法規資料庫入
              口網站–機關網站網址通報表」 (附件四) ,以公文電子交換機制或
              紙本公文傳遞等二種方式,將所屬網站網址通報至工作小組。
          三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流程
          
              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流程圖
            ┌────────────┐┌──────────────┐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圖示說明                    │
            │政府網站法規公布區或主管││◎  表示由電腦自動處理      │
            │法規資料庫              ││△  表示由印表機產生紙本文件│
            └─────┬──────┘│*  表示人工處理            │
                        │              └──────────────┘
                        ↓
            ┌────────────┐
          *│製作公文通報網站相關資料│
            └─────┬──────┘
                        │
                        ↓
            ┌────────────┐  否
          *│    可使用電子公文      ├─────┐
            └─────┬──────┘          │
                        │                        │
                        │                        ↓
                        │          △      ┌──────┐
                      是├────────→│列印紙本公文│
                        │                  └──┬───┘
                        ↓                        ↓
            ┌────────────┐    ┌────────────┐
          ◎│透過電子公文交換機制遞送│    │承辦人員將列印之紙本公文│*
            └─────┬──────┘    │寄出                    │
                        │                  └──┬─────────┘
                        │                        │
                        │                        │
                        │      ┌──────┐  │
                        │      │全國法規資料│  │
                        └──→│庫工作小組  │←┘
                                └──────┘
          
   8      捌  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作業
          一  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  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
              部會) 。
          三  考核範圍:
           (一) 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 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情形。
           (三) 各部會對所屬機關辦理查核之成效。
          四  考核方式
           (一) 工作小組得依各部會公報、法規異動月報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填送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機關法規建置與通報執行結果檢
                討表」 (附件五) 及其他相關資料,每年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
                情形之查核。
           (二) 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布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
                之狀況,由各部會自行辦理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查核
                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  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建
              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  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9      玖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一  「事務管理規則」中有關「文書處理」、「檔案管理」篇。
          二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三  行政院秘書處編訂「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四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
          五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手冊」。
          六  其他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相關法令。
          七  機關內部法規通報作業參考範例。 (以法務部為例)
          
              機關內部通報作業參考範例 (以法務部為例)
          ┌──────┐
          │權責單位研擬│
          │行政規則草案│
          └──┬───┘
                ↓
          ┌──────┐
          │核准發布、下│
          │達          │
          └──┬───┘
                │
                ↓
          ┌──────┐
          │權責單位指定│
          │專人        │
          └──┬───┘
                │
                ↓
          ┌────────────┐
          │於主管法規資料庫法規通報│
          │系統登錄                │
          └──┬─────────┘
                ↓
          ┌──────┐    ┌───────┐  ┌──────┐  ┌─┐
          │資料是否對外│是  │主管法規資料庫│  │是否發布於全│否│結│
          │公開        ├─→│對外開放版本  ├→│國法規資料庫├→│束│
          └──┬───┘    └───────┘  └──┬───┘  └─┘
              否│                                    是│
                ↓                                      ↓
          ┌──────┐                        ┌──────┐
          │主管法規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
          │庫機關內部版│                        │庫          │
          │本          │                        └──────┘
          └──────┘
          
   10     拾  附件
          
          附件一:法規發布預告書函
                  ○○○書函
                                          機關地址:
                                          傳    真:
          受文者:
          速別:○○件
          密等及解密件
          發文日期:中萃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九十○字第○○○○○號
          附件:如主旨
          
          註旨:「○○○○○○○○」部分條文, (本機關) 預定於九十年○○月
                ○○○日以○○九十令字第○○○○○○號令條正發布,茲檢送發
                布令稿及修正條文影本各乙份,請建置於全國法規資料庫。請查照
                。
          正本: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含附件)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含附件)
          
                               (機關  戳)
          
          附件二:法規發布書函
                  ○○○書函
                                          機關地址:
                                          傳    真:
          受文者:
          速別:○○件
          密等及解密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九十○字第○○○○○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部分條文,業經 (機關) 於九十年○○月○
                ○○日以○十九令字第○○○○○○號令自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
                 (含法規條文) 乙份,請  查照。
          
          正本: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含附件)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含附件)
          
                               (機關  戳)
          
          附件三:「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作業帳號申請表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作業帳號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請事項    │□初次申請  □異動申請  □停用申請          │
          ├───────┼──────────────────────┤
          │  群組代號    │                                            │
          ├───────┼──────────────────────┤
          │  群組名稱    │                                            │
          ├───────┼──────────────────────┤
          │  聯絡人姓名  │                                            │
          ├───────┼──────────────────────┤
          │  聯絡人電話  │                                            │
          ├───────┼──────────────────────┤
          │聯絡人 E-mail │                                            │
          ├─┬─────┴───┬──────┬──┬────────┤
          │序│      機關代碼    │  單位碼    │密碼│機關 (單位) 名稱│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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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請機關章│                                                │
          │          │                                                │
          ├─────┼────────────────────────┤
          │備      註│                                                │
          └─────┴────────────────────────┘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作業帳號申請表填寫說明
          
          各機關請依下列說明,統一填寫一份申請表,函送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
          庫工作小組。
          一  申請事項:
              請勾選初次申請、異動申請、停用申請。
          二  群組代號:
              請自行命名,以 10 位文數字為原則,不可包含特殊符號及中文字。
          三  聯絡人名稱:
              請自行命名,以 10 位中文為原則。
          四  聯絡人姓名:
              請填寫本作業之機關聯絡人姓名。
          五  聯絡人電話:
              請寫本作業之機關聯絡人電話。
          六  聯絡人 E-mail :
              請填寫本作業之機關聯絡人 E-mail 。
          七  機關 (單位) 代碼: (請依行政院研考會規定,「政府機關公文電子
              交換系統群組設定表」方式填寫)
           (一) 機關代碼:
                1 機關代碼為 10 碼。
                2 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各機關代碼填寫。
                3 例如:法務部之機關代碼為「311000000F」。
           (二) 機關內之單位代碼:
                1 機關內之單位代碼為:機關代碼+ U  +單位碼共有 17 碼。
                (1) 前 10 碼為機關代碼。
                (2) 前 11 碼為英文字器 U。
                (3) 第 12 至 17 碼,計 6  碼為單位碼。
                2 請依行政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各機關內單位之代碼填寫。
                3 例如:法務部法規委員會之單位代碼為「311000000FU****** 」
                  。
                4 密碼欄請勿填寫,由『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統一配發。
          八  機關 (單位) 名稱:
              請填寫機關 (單位) 名稱全銜。
          九  申請機關章
              請蓋機關印信章。
          一○  備註:
                如有特別說明請於備註欄中載明。
          
          
           (填寫範例)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作業帳號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日  日
          ┌───────┬──────────────────────┐
          │申請事項      │初次申請  □異動申請  □停用申請          │
          ├───────┼──────────────────────┤
          │群組代號      │GRPMOJI001                                  │
          ├───────┼──────────────────────┤
          │群組名稱      │法務部群組                                  │
          ├───────┼──────────────────────┤
          │聯絡人姓名    │張三                                        │
          ├───────┼──────────────────────┤
          │聯絡人電話    │ (02) 2314-6871                             │
          ├───────┼──────────────────────┤
          │聯絡人 E-MAIL │xxxx@mail.moj.gov.tw                        │
          ├─┬─────┼────┬──┬──────────────┤
          │序│機關代碼  │單位碼  │密碼│機關 (單位) 名稱            │
          ├─┼─────┼────┼──┼──────────────┤
          │ 1│311000000F│U020000 │    │秘書室                      │
          ├─┼─────┼────┼──┼──────────────┤
          │ 2│311000000F│U640000 │    │法規委員會                  │
          ├─┼─────┼────┼──┼──────────────┤
          │ 3│311000000F│U600000 │    │法律事務司                  │
          ├─┼─────┼────┼──┼──────────────┤
          │ 4│311000000F│U610000 │    │檢察司                      │
          ├─┼─────┼────┼──┼──────────────┤
          │ 6│311000000F│U620000 │    │矯正司                      │
          ├─┼─────┼────┼──┼──────────────┤
          │ 7│311000000F│U630000 │    │保護司                      │
          ├─┼─────┼────┼──┼──────────────┤
          │ 8│311000000F│U550000 │    │政風司                      │
          ├─┼─────┼────┼──┼──────────────┤
          │ 9│311000000F│U150000 │    │總務司                      │
          ├─┼─────┼────┼──┼──────────────┤
          │10│311000000F│U100000 │    │人事處                      │
          ├─┼─────┼────┼──┼──────────────┤
          │11│311000000F│U120000 │    │會計處                      │
          ├─┼─────┼────┼──┼──────────────┤
          │12│311000000F│U130000 │    │統計處                      │
          ├─┼─────┼────┼──┼──────────────┤
          │13│311000000F│U220000 │    │資訊處                      │
          ├─┴────┬┴────┴──┴──────────────┤
          │            │                                              │
          │申請機關章  │                                              │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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