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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其收費標準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以自治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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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規費法規定而為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使用之繳費,應無符合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工程、財物、勞務等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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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及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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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辦理路邊停車費催繳業務向駕駛人收取必要工本費之性質,及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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