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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第 6 條規定,航空公司逾期解繳機場服務費時,應由觀光署、民航局及機場公司分別催繳,並按日加收遲延利息,催繳函具有確認航空公司負有特定具體之遲延責任,並命航空公司給付遲延利息之規制效力,屬於主管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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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相對人未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而依該行政處分之內容繳納登記規費,則行政機關受領之款項,既有該行政處分為據,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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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申請登記案件之撤回,應於登記完畢前為之。而登記案已辦竣登記,並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當事人申請撤回登記及退回已繳之登記費不符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第 1 項及第 59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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