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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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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溫泉取用費之繳納期限,應以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與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溫泉取用費「應於每年 2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係屬「開徵期間」者,二者性質迥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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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 128 條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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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繳納期限屆滿後至行政處分確定前之期間,尚未起算執行時間。又於裁處權時效內依法裁處,且經合法送達並確定者,始能起算執行期間,惟行政處分係以合法送達為生效要件,如未合法送達,自不生效力,亦無從起算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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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9、13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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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行法第 7、8 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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