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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規費法 第 12 條
現行條文: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修正時間: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2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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