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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政府依據規費法訂定各類收費標準表,是否應經地方立法機關同意後,始得公告施行
2
旨:
各業務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規費徵收業務,新 (增) 訂定或調整規費應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3
旨:
地方政府法制作業涉及規費法適用事宜
4
旨:
關於規費之徵收,得否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收費標準
5
旨:
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22 項之規定,公告新北市原住民族活動中心之管理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其收費標準與各區里活動中心類同,皆屬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衡酌其性質及成本,因此,予以準用之
6
旨:
業務機關徵收規費時,其徵收依據所需之法制作業說明
7
發文字號:
旨:
高雄縣政府法制作業建議案涉及規費法與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
8
發文字號:
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向駕駛人收取之必要工本費之性質認定疑義
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 128 條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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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營造物係公法組織形態時,其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也可能是私法關係,但並非就各個具體行為予以歸屬之問題,而是就整個利用關係予以歸屬之問題。基於自由選擇原則,應依該管行政主體意思為準。判斷該管行政主體意思,則應從當時的情況,尤其是從使用規則內容,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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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92 年 7 月 15 日研商「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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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 3 條之規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公告自 102.12.30 日起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由計次轉換為計程電子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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