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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主管機關舉行聽證所為 之補正如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意見時,其未舉 行預備聽證,尚難認為違法。(二)考量公民投票的程序及決定方式,有時間及效果上的一定限制,且 為避免人性之道德風險,公民投票在功能上不宜代替行政部門創制 預算案,而在技術層面上亦無法較立法部門作成更正確之審查,故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宜交由人民直接行使公民投票權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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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故是否進行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之。系爭公投提案經舉行聽證所為之補正,既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意見,則主管機關未舉行預備聽證,難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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