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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拍定處分之性質上雖屬授益行政處分,然不僅對拍定人產生受益之效力,亦同時對義務人之法律地位產生影響,屬涉及公行政、第三人與相對人間之「多面」法律關係。是執行機關所為前揭拍定行為,自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對義務人(即債務人)及拍定人產生規制效力,而非事實行為。
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執行法上之拍賣,係由執行機關代義務人立於出賣人地位之行為。不動產拍賣前所為公告之性質,係對不特定人為買賣之要約引誘,並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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