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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拍定處分之性質上雖屬授益行政處分,然不僅對拍定人產生受益之效力,亦同時對義務人之法律地位產生影響,屬涉及公行政、第三人與相對人間之「多面」法律關係。是執行機關所為前揭拍定行為,自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對義務人(即債務人)及拍定人產生規制效力,而非事實行為。
2
裁判字號:
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即依該條規定,土地重劃於重劃結果分配公告確定之日起,發生重劃之效力,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則該管登記機關依主管機關囑託就重劃會辦理之重劃結果辦理土地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依法自無違誤,自無違反強制執行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之可言。再證人確於公告期間,經重劃會協調,而對分配結果之公告內容,不再異議,已如前述,上訴意旨仍認原審未予傳訊證人,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法,即不足採。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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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凡以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為其業務而加以經營者,因與消費者之權益有關,均應為受到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又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第 76 條規定,所為處分出賣不動產之行為,應屬其經營業務所衍生之附隨業務。是商業銀行出售不動產且銷售對象為不特定之消費者大眾,其所使用之定型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自應受內政部公告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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