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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執行法上之拍賣,係由執行機關代義務人立於出賣人地位之行為。不動產拍賣前所為公告之性質,係對不特定人為買賣之要約引誘,並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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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拍賣前所為之公告,在於使應買人瞭解拍賣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是法院強制執行時所作成之拍賣公告,不因其記載,而發生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或變更之效果,且因其公告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自非屬對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發生單方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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