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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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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當事人於法院就財產紛爭調解成立,並由第三人擔任參加人,而調解筆錄內容為:「一、被告願於期限前給付原告新臺幣 100 萬元。二、參加人願為連帶保證人。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今債權人持前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參加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試問債權人之聲請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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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軍校生家長於 91 年簽訂退學賠償金協議,並經由法院公證處公證,且約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而軍校遲至 99 年持上開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核發債權憑證。103 年 11 月軍校持上開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問題(一):軍校持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是否可以處理?問題(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若發現執行名義已逾 5 年請求權時效 ,應該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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