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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之執行名義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之行政契約均包括在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稱「其他執行名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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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財政部 80 年 1 月 8 日台財稅第 790426916 號函規定須以法院判決為要件,始得為執行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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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各機關以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並得由高等行政法院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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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範圍內被占用不動產收回作業時,宜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保障人民居住權意旨,落實協商、補償或安置等程序性保障;另於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時,建築房屋基地租金,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且該土地價額係指法定地價,數額計算並應斟酌土地位置、工商繁榮程度、使用人利用基地經濟價值、所受利益及社會情感等情事定之,不以達該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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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參照,依該條規定執行名義既係行政契約,則契約內所約定執行內容倘涉及金錢或可分物給付,其金額或數量自應確定或可得確定,如涉及其他給付者亦應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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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之執行名義乙案,因涉行政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規定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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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覆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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