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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又民法所稱保證債務,乃擔保債權的一種方法,為從債務,其擔保的範圍及強度,只能輕於主債務,是以當事人在不超過主債務範圍內,得自由約定保證債務的範圍,此即為有限保證。擔保人與行政執行機關約定以其帳戶內之存款為擔保責任及範圍,以擔保第三人稅捐債務負清償責任,為具有有限保證性質之行政契約,且其約定符合民法債篇有關保證及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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