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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乃屬違法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登記機關得依職權予以塗銷,此之塗銷,其性質即屬撤銷原准予登記之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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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契約中如有約定一方違約即應無償移轉或沒收金錢以外之物,此類約定性質上係屬民法第 253 條所定之準違約金。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 252 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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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另以所有權妨害為原因,請求除去妨害之訴,倘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就其變更、限制原告對物之所有權、設定所有權之負擔,或是使原告喪失對物之所有權,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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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是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上開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否則不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背義務之行為,背負行政上之處罰或不利益,此即所謂行政法上之「期待可能性原則」,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之界限。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行政罰法第 17 條定有明文。是上開期待可能性原則於行政機關為行政法上義務人時,亦有適用。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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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原土地所有權人雖就抵價地之發給有申請權,但核定與否,仍須由各地方主管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予以審查,是該核定行為應為行政處分,尚非行政契約。另原土地所有人縱因民事確定判決而不得行使其領取抵價地之權利,惟主管機關並無因此而負有作成將受領抵價地之人更改為因判決而取得抵價地權利人之義務。不過主管機關固否准申請變更領取抵價地權利人名義,然此亦不影響權利人因判決而取得之抵價地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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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司法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6 條之 1 、第 322 條、第 324 條分別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 3 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經撤銷登記後,即應進入清算程序,並由清算人執行清算相關事務,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期間雖視為存續,但係為使清算人了結現務,以終結公司,故有關公司之清算,乃為了結已解散、撤銷或廢止公司一切法律關係之程序,清算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即不存在,董事之業務執行權亦消滅,而代之以清算人,清算人於執行清算相關事務,有與董事相同之權利義務,故於該段期間,自無董事解任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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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就囑託登記而言,登記機關無非囑託法院「手足」之地位,登記機關不得自行就先後之囑託登記效力優劣為評價。是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147 條在於揭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既係經執行法院之囑託而為,塗銷該登記當然須經執行法院之囑託始得為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任意自行為權利之認定,而逕為塗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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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自來水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又此項規定,無非在規範自來水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供水而言,其請求供水者請求之對象係為自來水事業,並無承認請求供水者對於國家機關有請求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本件自來水申請人主張鎮公所否准自來水公司道路挖掘許可之行政處分,侵害其依自來水法及憲法規定所被承認及應享有用水權之利益,已違反保護第三人之法規,侵害法律上及事實上均應享有之利益,顯非可採。鎮公所是否以自來水公司岡山服務所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挖掘之同意書,否准該公司挖掘道路,對於自來水申請人而言,並無何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可能,且自來水申請人亦未因而直接受有負擔或法律上之不利益,故並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即無提起行政訴訟之訴訟權能,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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