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612272人
1
裁判字號:
旨:
訴願決定所指「在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乙節,並非執行命令所對外直接發生之法律效果,當事人自不得「預慮」「將來」「可能」因「另一行政處分」對其「命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所產生之損害而主張此即為執行命令對外直接發生之法律效果,而對其提起行政救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