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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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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高雄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2
旨:
有關違反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於警戒區內之作業漁船或未成年人,主管機關應分別向何對象處以同法第 39 條第 1 款規定所列罰鍰之疑義
3
旨:
未滿 14 歲之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契稅,應補徵其所漏稅額,就行政罰法規定,應不予處罰
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代搶代購」,仍應就行為人是否以代搶代購之法律關係包裝違法行為,包含代購者是否以不法行為取得票券、是否在接受代購時已持有票券等進行綜合判斷,非僅以售票系統正式開賣藝文票券之時間點為判準依據;外籍人士、僑生在我國領域內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 6 條,適用之;行為人稱未領取票券,仍應就個案事證判斷,行為人於網路刊登貼文時如尚未退票,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仍違反文創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如於貼文時已進行退票,並不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則似有構成刑法詐欺罪未遂之嫌
5
發文字號:
旨:
「販售」不以售出為必要,包括將票券上架、陳列、兜售之行為,若被檢舉人於網路、電商、社群平台、通訊軟體張貼票券販售訊息,縱最後將該票券向官方售票公司進行退票,未成交販售,仍構成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
6
發文字號:
旨: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被檢舉人如具有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之行為,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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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倘行為人於境外網路平台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我國境內舉辦之藝文表演活動票券,因民眾在國內上網即得以瀏覽該刊登資訊,可認其效果已在國內發生,且該行為足以影響我國藝文表演票券之正常流通,故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之規範
8
發文字號:
旨:
函詢行政罰法第 18 條適用疑義
9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查獲販售私菸得否依法放寬處罰
1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契稅條例對於違反該條例第 2 條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而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滿 14 歲,因欠缺責任能力,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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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3、4 項、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因違反環保法令規定,於裁處前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應如何認定是否符合減輕或不予處罰規定,按行為人於行為時精神狀態是否導致其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不能依辨識而行為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核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裁罰機關本於權責調查個案,據以認定事實、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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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已依法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如已送達相對人,在未經依法予以撤銷或廢止前,仍受行政處分之拘束,則不得再裁處較低額度之罰鍰
13
旨:
性騷擾申訴案件,若經被申訴人提起訴願,則訴願委員會應僅就機關罰緩處分之妥適性或性騷擾事實認定予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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