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代搶代購」,仍應就行為人是否以代搶代購之法律關係包裝違法行為,包含代購者是否以不法行為取得票券、是否在接受代購時已持有票券等進行綜合判斷,非僅以售票系統正式開賣藝文票券之時間點為判準依據;外籍人士、僑生在我國領域內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 6 條,適用之;行為人稱未領取票券,仍應就個案事證判斷,行為人於網路刊登貼文時如尚未退票,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仍違反文創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如於貼文時已進行退票,並不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則似有構成刑法詐欺罪未遂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