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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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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代搶代購」,仍應就行為人是否以代搶代購之法律關係包裝違法行為,包含代購者是否以不法行為取得票券、是否在接受代購時已持有票券等進行綜合判斷,非僅以售票系統正式開賣藝文票券之時間點為判準依據;外籍人士、僑生在我國領域內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 6 條,適用之;行為人稱未領取票券,仍應就個案事證判斷,行為人於網路刊登貼文時如尚未退票,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仍違反文創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如於貼文時已進行退票,並不具有履行轉售票券之能力,則似有構成刑法詐欺罪未遂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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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倘行為人於境外網路平台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我國境內舉辦之藝文表演活動票券,因民眾在國內上網即得以瀏覽該刊登資訊,可認其效果已在國內發生,且該行為足以影響我國藝文表演票券之正常流通,故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 2 項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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