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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208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36~4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3、108 條規定參照,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就主管機關所為監督或檢查負有容忍義務,且並無限制主管機關須於一定期間先行通知方發生該容忍義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將受行政處罰;又行政機關為行政檢查時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損害最小方法為之、執行時踐行正當行政程序以及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供事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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