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檢送「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檢討會議紀錄」。分別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調查結果、調解成立與否之後續處理作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當事人同時提出申訴及告訴時,其行政罰鍰裁罰困難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延續至下班與午休時間,或職場提供員工之休閒場地相關疑義等問題提出說明
|
2 |
要旨:
性騷擾事件倘經行政調查成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進行裁罰,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又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3 |
要旨:
違反建築法規定並經裁處罰鍰並限期改善之案件,於改善期間,再次被查獲違規案件,如屬同一情形,則其違規行為應屬一行為,裁處時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及第 31 條規定辦理
|
4 |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廠商,除第 6 款外,其他各款不以司法有罪判決為要件。又未於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不予發還及追繳時,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辦理
|
5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應落實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避免不良廠商持續參與政府採購
|
6 |
要旨:
行政罰法施行後海關緝私案件產生之困擾或執行疑義
|
7 |
要旨:
一行為誤認刑事判決確定而予行政處分得否撤銷釋疑
|
8 |
要旨:
一行為誤認刑事判決確定而予行政處分得否撤銷釋疑
|
9 |
要旨:
為使菸酒管理行政作業有所遵循規範,訂定「花蓮縣政府菸酒管理行政調查、裁罰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
10 |
要旨:
法院在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案件時,如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立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裁罰作業
|
11 |
要旨:
自治條例關於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輕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規定,處罰構成要件應明確,俾使人民得預見其行為可罰性;另如規定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則不符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相關規定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
12 |
|
13 |
要旨: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
14 |
要旨:
執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政見參加投標罪,自應依相關規定處罰。至於處罰後得否再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處行政罰乙節,應視相對人及行為是否皆為同一而定。若均為同一,則不應再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但仍得廢止其許可
|
15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如為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事件,且原罰鍰處分違反該條項刑事處罰優先規定,屬違法之行政處分,雖已逾訴願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原罰鍰處分
|
16 |
要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確保投標公正,避免不當或違法行為介入,僅係主辦機關所為不利處分,非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之制裁,究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屬行政罰法適用範疇,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
17 |
要旨:
行政罰法第 45 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營造業法第 54 條等規定參照,如營造公司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且前者經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則仍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裁處權時效係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如又尚未逾 3 年裁處權時效期間,主管機關仍可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又營造業法「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從而不影響主管機關依該法廢止其許可之權限
|
18 |
要旨: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為前提,倘非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自得分別處罰,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如同一涉案貨物同時涉及沒收及沒入情形,宜先予究明司法機關依懲治走私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沒收涉案貨物,與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對涉案貨物裁處沒入,是否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情形
|
19 |
要旨:
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其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
|
20 |
要旨:
有關貴局辦理「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畫、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擬將得標廠商吳○○建築師事務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
21 |
要旨:
有關營造事業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前者經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者,主管機關仍得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惟於裁處罰鍰時,營造事業已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應於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
22 |
要旨:
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關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罰鍰扣抵規定之適用,係以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前提
|
23 |
要旨: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惟刑事案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因並非經由審判機關依法定審判程序所為之刑事處罰,又緩起訴處分因未經審判程序,其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
24 |
要旨:
經濟部水利署檢送「溫泉法緩衝期限屆滿後處理原則」研商會議紀錄 1 份,討論溫泉法緩衝期限屆後處理方式等案件
|
25 |
要旨:
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
26 |
要旨:
○○○即大台北區樂樂瓦斯企業社因未依本會公處字第 105028 號處分書停止違法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
27 |
要旨:
○○○即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
28 |
要旨:
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未依本會 105 年 4 月 13 日公處字第 105028 號處分書停止違法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
29 |
要旨:
侯○○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另處罰鍰案
|
30 |
要旨:
葉○○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未依本會 110 年 9 月 23 日公處字第 110065 號處分書意旨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爰依公平交易法續行處分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