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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一
法律問題:
按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交通事件中,原處分機關於此種情況下,依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移送至該關司法機關後,於審理結果尚未確定前即就此行為裁處罰鍰之處分,是否於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違?
2
發文字號: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二
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照或汽牌之裁處,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吊扣駕照或汽牌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未另為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照或汽牌之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是否即生其駕照或汽牌受吊扣期間加倍或經吊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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