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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及繳納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義務人若有不服,應先聲明異議及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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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之規定,義務人須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並經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時,義務人始須負擔代履行之費用,此乃因代履行費用目的是用於義務之履行,故應由義務人負擔,惟代履行費用既係為用於支應履行義務所生費用,則其數額自須對應義務人之行為義務範圍,而為必要合理之估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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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對於行政執行法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義務人若有不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倘經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義務人仍表不服,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後,以執行機關為對造,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而同法第 29 條規定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及繳納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義務人若有不服,自應依該救濟程序辦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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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執行機關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核係執行機關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所為之執行行為,且係執行機關依其公權力之意思決定而使義務人發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單方行政行為,並可據以移送強制執行,足認其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
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為求明確而杜爭議,除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外,應以書面方式為必要。
6
裁判字號:
旨:
和解行政契約係雙方當事人對事實或法律關係不明確,無法經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而排除,經由相互退讓以解決爭執之契約。因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為求明確而杜爭議,應以書面方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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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執行法上所稱之「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上開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而代履行之先行繳納,係為避免執行機關代履行後,義務人無力繳納或拒不繳納費用而失去代履行之目的,因而在執行機關代履行前,即得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應先行繳納,如義務人逾期未繳納者,依同法第 34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 2 章(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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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對於行政執行法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義務人若有不服 ,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倘經該直接上級主管 機關作成異議決定,義務人仍表不服,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後,依 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又聲明異議程序,乃提起訴願 之先行程序,是由執行機關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之異議決定, 該異議決定並非原處分。………且從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可知 ,行政訴訟法關於訴訟對象,原則上採原處分主義,則對於行政執 行法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義務人若有不服,於依行政 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經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 決定後,義務人如仍不服,即應以執行機關為對造,對具有行政處 分性質之執行行為為對象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始足以除去不利益 而達保障權利之訴訟目的。倘不願以執行機關為對造,對該兼具行 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提起行政救濟,僅對聲明異議之決定及上級 主管機關為之,即無法為有效之權利救濟,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原告未依 103 年 1 月 21 日嘉環廢字第 10300013841 號函提 出「廢棄物處置計畫書」送請核備並清理改善,而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9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命原告限 期先行繳納水上鄉場址及大林鎮場址事業廢棄物之代履行費用。依 此,嘉義縣環保局命原告繳納水上鄉場址及大林鎮場址事業廢棄物 之代履行費用,即非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求償清理必 要費用,而係擇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9 條規定以執行命令之 方式處理。又該命令對外發生行執行費用之預估及課予原告負擔金 錢給付義務之法效力,其性質兼具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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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主管機關撤回假扣押執行時,其代履行文化資產回復原狀之修復工程採購契約尚未簽訂及施工,亦未支付該部分之修復費用,即無從依文資法規定向相對人徵收費用,自無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之情事,雙方亦未就此簽定書面契約,難謂已就此成立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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