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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政府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之拒查廠商進行行政處分,所涉法制程序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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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9、13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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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行法第 7、8 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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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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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19、25、63、64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7、8 條,非法工作外國人之罰鍰處分到繳率偏低,因外國人以遣返而於國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致無法執行,非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不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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