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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訴訟係採取職權調查原則,在撤銷訴訟,行政機關如就行政處分要件事實之主要事證已予以調查認定,事實審法院自應依職權查明為裁判基礎之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事實審法院就個案事實未依職權調查並予認定,即屬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而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及第 133 條規定之違背法令情事。原判決認定電視臺於節目鏡面標示「封台倒數六天」,該當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3 款之規定,固無違誤,惟關於裁罰權之行使,原判決就機關是否有裁量怠惰之情事未予究明,於法尚有未合,且可能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應認上訴有理由。(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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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有關寄存送達之規定,並無如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之規定,係於寄存送達完畢之時即發生送達效力,至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受送達之文書,抑或未前往領取該文書,於送達之效力均無影響。(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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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原處分左上方雖記載「郵件類別:普通雙掛號」、「發文方式:郵寄」,惟行政機關既無法提出送達回證,復未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資證明郵務機關已送達原處分,自難認原處分已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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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如涉及行政處分之作成,即應循課予義務訴訟救濟,倘當事人堅持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其未先獲授益處分之作成,無處分內容之給付請求權,乃其訴在法律上為無理由之問題,要非起訴不備要件。此外,人民申請主管機關發給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方得發給之。倘行政機關拒絕其請求或怠為處分,則請求人應循序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令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分,未獲授益處分前,不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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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國家公園之主要計畫,係對於國家公園之設立及其區域之劃定所為之整體規劃,本質上為獨特之高權計畫行為,尚非行政處分,亦不適用行政訴訟法增訂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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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土地持分之移轉,係因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而經法律明文將之視為贈與之行為課徵贈與稅,並不改變土地持分之移轉原因為買賣之本質。從而土地持分之移轉既屬買賣行為,則機關就當事人未實際取得價金部分,以贈與論之,並核定應納稅額,並無違誤。(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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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限期改正旨在告知相對人已違反行政法上之行為義務,且有礙行政秩序之維持,從而督促相對人應儘速改善並回復或實現至義務履行之狀態,故其事實上已發生相當程度之法律拘束效果,與行政機關之行政指導有別。(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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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行政契約之兩造間就一方如未依約繳納賠款則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乙事,既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相關權利義務規定明確,並書立切結書及協議書,該締約雙方自均應受該行政契約款項之拘束,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不應訴請法院判決。(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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