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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主管機關對於有限公司章程變更登記的申請,經過審查後予以核准,是對於有限公司所為的授益性行政處分,公司股東雖非該行政處分授益的相對人,但如果依個案具體情形,可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因原處分的授益效力而受侵害的可能,即可認其為原處分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而具備提起撤銷訴訟的權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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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適用對象,原則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 ,其與雇主間所訂立的勞動契約,是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人格、經 濟及組織等從屬性特徵的契約。保險公司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所簽訂 的保險招攬勞務契約,其性質是否屬於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 體契約所約定給付義務的內容,按勞務契約的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 人與勞務債權人間的人格、經濟及組織等從屬性程度高低加以判斷。二、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各自有其審判權限,原無從屬關係,關於構成要 件事實,本得各自基於訴訟法上的原則,依調查所得訴訟資料的辯論 結果,分別認定之。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雖然可以參考民事法院 審理確認法律關係存否訴訟所認定的事實,但是如果二者的當事人、 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不相同,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及主觀範圍亦不相 同,尤其原處分機關無法於民事訴訟中主張事實、聲明證據及提出攻 擊防禦方法,則行政法院更沒有受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所拘束之理。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所定的「按月處罰」,是立法者對於違規行 為繼續存在之「自然意義的一個違法行為」,以按月處罰的方式予以 切割,而擬制為「法律上的數個違法行為」,義務人未於前次處罰後 1 個月內完成改善,即構成另一個違規行為,則主管機關按月依序作 成裁罰處分,並沒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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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程序法有關寄存送達之規定,並無如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之規定,係於寄存送達完畢之時即發生送達效力,至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受送達之文書,抑或未前往領取該文書,於送達之效力均無影響。(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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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原處分左上方雖記載「郵件類別:普通雙掛號」、「發文方式:郵寄」,惟行政機關既無法提出送達回證,復未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資證明郵務機關已送達原處分,自難認原處分已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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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國家公園之主要計畫,係對於國家公園之設立及其區域之劃定所為之整體規劃,本質上為獨特之高權計畫行為,尚非行政處分,亦不適用行政訴訟法增訂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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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土地持分之移轉,係因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而經法律明文將之視為贈與之行為課徵贈與稅,並不改變土地持分之移轉原因為買賣之本質。從而土地持分之移轉既屬買賣行為,則機關就當事人未實際取得價金部分,以贈與論之,並核定應納稅額,並無違誤。(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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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為其通報要件,並非授權由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自行調查認定,以決定是否通報,而所謂疑似,即表示是有可能之意、不確定之意。行為人逾二十四小時未向主管機關通報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已違反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縱行為人表示裁罰權已逾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三年之裁罰權時效,惟行政罰的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的經過而消滅。至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是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其裁處權,但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後,則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關於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的情形,在作為義務消滅前,其違法行為尚未終了,故應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其裁處權時效。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負有於知悉疑似校園性平事件時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學校及當地主管機關之義務,於其履行該作為義務前,其作為義務即未消滅,違法行為也尚未終了,裁處權時效自無從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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