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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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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141 號
要
旨:
二等甲級郵局係可獨立行使職權之公營事業機構,就所屬人員年終考成處分為有核定權限之管轄機關。
2
裁判字號:
110年簡抗字第 11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雖未明文規定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提出書狀為訴訟行為,係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然因行政訴訟法就此另有在途期間之規定;所謂在途期間,係指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者,由其住居地到達行政法院依規定所需之適當期間而言。故解釋上,行政訴訟法係採到達主義;否則,如採發信主義,即無須因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而依其與行政法院所在地之距離,酌予在途期間之必要,故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之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並無適用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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