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198610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630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參照,所稱「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逕加以撤銷或變更,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而言,倘已踐行通常救濟途逕,並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無該條所定行政程序再開之適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