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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97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至於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外之行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提起訴願而申請閱覽卷宗,經行政機關予以拒絕者,或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之程序行為,仍得對之依法聲明不服,謀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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