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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9年抗字第 429 號
要
旨:
區公所對於三七五耕地租約續約登記案件,於審查完竣認符合規定所為之核定,發生准予續訂租約之規制效力,屬行政處分;就登記結果之書面通知,屬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報請備查,係為使地政局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合法成立無涉,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非屬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予以註記,係行政機關依規定提供資訊之事實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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