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6913827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1488800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其依職權認定事實、作成處分,並不受司法判決之認定事實拘束
2
發文字號:
院臺秘字第 0910059457 號
要
旨:
公文之內容若涉及副本收受者之權義,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之要件者,該副本應即為行政處分,其效力與以公文正本送達無異,副本收受者不服者,亦得提起行政救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