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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各級地方政府為求府會和諧,每賦予地方民意代表對部分預算有建議動支之權,多成慣例。則利用此由行政機關執行法定預算權限所衍生之地方民意代表預算動支建議權,自與地方民意代表固有之審查預算、監督執行權限有密切關連性,且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而出具之建議補助單,均明列填載建請補助對象、辦理採購補助項目及金額,由建議之議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日期為憑,據以提出並檢附作為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執行採購核銷作業之憑據,形式上已具公務性質及外觀,亦屬其「職務」範圍。是地方民意代表如對其建議之預算動支,從中收受賄賂,已侵害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及人民之信賴,仍應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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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須人民就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怠為行政處分或為否准之行政處分,人民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人民依法並無申請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請求權存在,則其據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之訴訟,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為不合法。又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乃行政指導之定義,無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之賦予,自不得據此主張該規定即為「依法」請求之法律依據,進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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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是否應立即關閉核能電廠,不再興建核能電廠,乃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應由行政與立法部門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之。是抗告人所請,非屬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行為之事項,因此,相對人前開函復內容,乃基於綜合策劃全國能源供需,所為國家整體能源發展政策之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不生法律上效果。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法所稱行政處分者,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參照)而言。至若政府機關基於能源政策所為一般性措施,其對象既非針對特定個人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福利政策若有不滿,應循請願法之規定,表示其願望,而不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本件抗告人建議關閉已建核能電廠,並禁止再新建核能電廠,應屬請願之範圍,如有意見,應循請願程序為之,而相對人前開函復意旨,僅係就政府能源政策說明其現況,並非對抗告人個人有何處分行為,抗告人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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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全民健保主管機關為鼓勵中醫師至偏遠地區提供醫療服務,訂定並公告「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該項公告之性質乃要約之引誘,醫事服務機構之「申請」則為要約,至主管機關審核條件後所為之允諾,性質上方屬承諾,二者合致始成立醫事服務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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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訴訟係以具體之公法上爭議事件為審判對象,對於抽象性規範之爭議提起行政訴訟,並非現行法制所許。申言之,人民如認為法規命令有違反所授權母法或行政法上一般原則之疑慮,對法規命令應如何修正有所建議,因非屬個案性質之公法上爭議,即非行政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之對象。是眷戶提起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應修改眷改餘戶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增訂國軍遺眷亦可承購眷改餘戶,即於法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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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人民倘認為法規命令有違反所授權母法或行政法上一般原則之疑慮,因而對法規命令應如何修正有所建議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請願法第 2 條等規定,向主管行政機關或職權所屬民意機關陳情或請願,根據權力分立原則,人民並無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命行政機關修改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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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臺灣鐵路管理局基層服務員考取資位任職後提敘薪級作業要點之內容,核屬行政機關內部人事管理之行政規則,既經下達於下級機關,即已生效,無須依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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