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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本案民眾申請調閱公司登記資料,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 4 點保密之文件,故行政機關應依法令規定提供,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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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監視系統錄得影像資料,如能辨識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就該資料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如訂定自治規則有關「利用」該等資料之規定,如係指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則該規定不符前開法律第 16 條第 1 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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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政府就「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15 條之回復意見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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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請內政部營建署提供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會議錄音檔,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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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 1 0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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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因主管業務而擁有公會、工會、公司資料是否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仍應以個別資訊之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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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個人資料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調查案件,調閱公司勞工保險資料,則勞工保險機關將所保有勞工保險個人資料,提供主管機關作為辦理調查之證據資料,有助於維護一般人民個人資料權利,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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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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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7 款「經當事人同意」規定,僅是個人資料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之一,雖能達到避免人格權侵害,惟若同時具有該條但書第 1 款至第 6 款等其他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事由,公務機關基於比例原則與具體情況,仍可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以求法益平衡,並非一律均需取得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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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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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本件空軍聯隊蒐集職工之個人資料,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依法製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相關資料,此資料係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須符合第 8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提供,否則應依本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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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係以二法規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為前提。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間之特別法或普通法關係,應就個別事項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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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等規定,議員於定期會與臨時會開議期間可否提案要求索取、提供或調閱議會內部相關會計或人員加班等書面資料,該法並未對之設限,又提案權屬建議性質,是否成案則由議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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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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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得否依檔案法申請應用我國行政機關檔案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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